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
- 原告
- 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南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簽章及記載完整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