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原 告 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南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簽章及記載完整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