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8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明
- 送達代收人
- 沈志揚
- 被告
- 振立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振清
- 被告
- 黃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業於110 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資料可考,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