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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81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送達代收人
沈志揚
被告
振立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被告
黃崑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業於110 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資料可考,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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