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 原告
- 廣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坤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馬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1673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8 月2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