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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
    陳亦智

  • 原告
    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33號原   告 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亦智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8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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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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