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 原告
- 何國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勝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