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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6號

原告
何國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勝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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