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 原告
- 美心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麟坤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希凱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