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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原告
美心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麟坤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希凱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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