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群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李美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34號原 告 群鑫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倫 被 告 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珍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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