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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5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53號

原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芫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71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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