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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8號

原告
陳偉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財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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