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94號
- 原告
- 星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舒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16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