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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

給付房屋使用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

原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張素甜

上列原告與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房屋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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