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28號原 告 張智凱即潭谷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21471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9 月2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