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
- 原告
- 林以修
- 原告
- 莊欣穎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宜蓁即五宜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