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原 告 林以修 原 告 莊欣穎 一、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宜蓁即五宜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