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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94號

原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60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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