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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陳安信
  • 法定代理人
    李柏勳

  • 原告
    柏辰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原   告 柏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儒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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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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