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6號原 告 柏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柏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儒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