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61號
- 原告
- 黃詡凱
- 訴訟代理人
- 林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翔即金誠行銷顧問社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翔即金誠行銷顧問社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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