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61號原 告 黃詡凱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翔即金誠行銷顧問社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