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88號原 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訴訟代理人 廖軒平 被 告 新福勇 被 告 太仁貨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福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5,7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