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07號原 告 許苑芬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被 告 李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建昌工程行之合夥關係不存在,爰暫依原告主張合夥出資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