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67號原 告 川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拜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2,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