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86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立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