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被 告 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9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