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61號原 告 畢陞 劉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