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林綉君
- 法定代理人胡伶宜
- 原告世新車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銓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 萬3,8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