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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原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銓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3,8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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