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號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銓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 萬3,8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