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7號原 告 欣瑞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益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俊捷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