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87號
- 原告
- 欣瑞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益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俊捷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3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