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82號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銘、蓁澤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