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原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銘、蓁澤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