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林綉君
- 法定代理人侯自維
-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82號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銘、蓁澤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