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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原告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強金屬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524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640 元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23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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