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29號原 告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強金屬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5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