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29號
- 原告
-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崧強金屬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524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640 元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23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