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81號原 告 久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16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