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80號原 告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華間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