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80號
- 原告
- 高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華間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