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38號
- 原告
- 日月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梅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