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46號原 告 誠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榮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3 月3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19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