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58號
- 原告
- 黃璽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5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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