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 原告
- 張淑涵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洪維廷律師,惟未檢附委任狀,
請併補正,如不補正,對訴訟代理人所為送達將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