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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3號

原告
張淑涵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洪維廷律師,惟未檢附委任狀,

請併補正,如不補正,對訴訟代理人所為送達將不生效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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