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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13號

原告
摩斯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文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被告
高銘祥
被告
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四季城實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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