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13號
- 原告
- 摩斯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紹文
- 訴訟代理人
- 廖信炯
- 被告
- 高銘祥
- 被告
- 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四季城實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