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

原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被告
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琴
兼訴訟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補充第五項主文為「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之諭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