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原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素琴 兼 訴訟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補充第五項主文為「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之諭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