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林明慧
- 法定代理人王進興
- 原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廷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3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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