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淑惠、與相對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七人,應分別繳、尚應補繳聲請費6,000 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淑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朱美桃、傅 慧明、傅淑惠、朱泰國、禾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朱青山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6,000 元( 因本件相對人有七人,應分別繳納聲請費1,000 元,共計7,000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6,000 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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