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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聲請人
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1,468 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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