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鈺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0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陳妙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0 條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 年6 月24日宣示判決後,判決書正本於111 年7 月1 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1 頁),故其提起上訴應自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1 年7 月12日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期間至111 年8月1 日屆滿而確定,然上訴人遲於111 年8 月9 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原告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而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弘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