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353號
- 原 告
-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巨彥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晸怡
- 被 告
-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捌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購買數字易經及塔羅之網際網路教學課程,學費為新臺幣(下同)11,988元,並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簽約時被告已支付1,000 元,餘款自民國109 年11月1 日起至110 年9 月30日止,按月給付999 元。詎被告迄今未依約履行,尚積欠餘款10,988元,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南港郵局111 年1 月10日第46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