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879號
- 原告
- 碧港良居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巧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揚
- 被告
- 許萌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旅客登記卡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房間遭毀損物品之價格、清潔費用等,合計新臺幣(下同)31,642元,有其起訴狀及旅客登記卡在卷可稽,又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合先敘明。而被告籍設高雄市橋頭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