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13號
- 原告
- 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杰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霖
- 被告
- 黃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係在屏東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