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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4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林皇助
被告
數位聚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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