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 原告
-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 被告
-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樵律師
- 被告
- 賴志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在辯論終結後,檢附診斷證明書請求改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