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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詠惠

原告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被告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
被告
賴志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在辯論終結後,檢附診斷證明書請求改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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