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楊詠惠

  • 原告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賴志宏之繼承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466號 原 告 林品希即富莎企業社 被 告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樵律師 被 告 賴志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 告在辯論終結後,檢附診斷證明書請求改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