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440號
- 原告
-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紹允
- 訴訟代理人
- 顏秋華
- 被告
- 創建櫥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霜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又依原告提出訴訟資料所示,尚無法得悉兩造是否另有約定債務履行地。然本院審酌被告之營業所或通訊地址均位於新北市,就審較為便利,認由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並無不妥。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新北地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