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440號
- 原告
-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紹允
- 訴訟代理人
- 顏秋華
- 被告
- 創建櫥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霜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及事實欄記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亦為法院所為裁定所準用,為同法第239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