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玫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耀群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