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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21號

修繕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何佩陵

上訴人
即原告
黃于倫
被上訴人
即被告書香雅築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施惠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惠如(即陳勁宏即龍鈦梓工程行之承受訴訟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書香雅築住戶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具狀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書香雅築住戶管理委員會應依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12年1月16日第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第7頁C:二、第1.2點所示方式,將上訴人所有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0樓之1之房屋上方屋頂平台之漏水,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三、被上訴人書香雅築住戶管理委員會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5,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楊惠如即陳勁宏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陳勁宏之遺產範圍內,再給付上訴人350,6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第三、四項如任一項被上訴人為給付後,他項被上訴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內容,可認系爭鑑定報告所估計總修繕費用269,376元(如附表二所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頁)即為該項上訴人得受有之上訴利益,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376元;復觀諸上訴聲明第三、四、五項內容,得認被上訴人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不併算其等上訴標的價額,而僅就其中最高上訴標的價額據以計算裁判費,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850元(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及金額)。綜上,核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665,226元(計算式:269,376元+395,850元=665,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慧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1 全室天花板線板新作補土新作漆 130,000  2 浴室天花板拆除新作 15,000  3 浴室門片更新 12,000  4 客廳柚木地板拆除新作 175,000  5 水電查線管 15,000  6 線路異常更新 4,500  7 客廳燈具更新 15,000  8 入門處油漆補土新作 15,000 小計  377,000 稅金5%  18,850 總計  395,850 
附表二
編號        鑑定報告列屬必要修繕項目     估價金額   (新臺幣/元)  A (10樓之1)客廳、廚房、臥室、浴廁、樓梯間修繕工程   1 樓梯間平頂及牆面:壁癌及漆面刮除、整平,刷一底二度白色平光水泥漆 5,040  2 客廳、餐廳平頂及牆面,受損漆面整平,刷一底二度白色平光水泥漆 14,400  3 臥室平頂及牆面:受損漆面整平刷一底二度白色平光水泥漆 5,760  4 廚房原有天花板,拆除更新 8,000  5 廚房原有牆體,拆除更新 6,000  6 廚房天花板及牆體,批土整平、刷一底二度白色平光漆 5,040  7 浴廁暗架PCV天花板 5,000  8 客廳原天花板線版拆除後,依原樣式新作及頂板刷一底二度白色平光水泥漆 20,000  9 雜費、合法運棄及其他 12,000  小計A(修復工程) 81,240     B 屋頂層(RF)修繕工程   1 原有樓板鑿除部分,1:2水泥砂漿填補、修復 6,000  2 裂縫以低壓環氧塑脂灌注(打針注射) 21,000  3 原有地坪切割導水溝及1/300洩水坡度 6,000  4 導水溝切割後1:3水泥砂漿粉刷及補修 48,000  5 PU防水層施作(膜厚t=3㎜)+保護層 60,000  6 雜費、合法運棄及其他 12,000   小計(修復工程) 153,000       合計(A+B) 234,240  C 廠商利潤及管理(10%) 23,424  D 營業稅(5%) 11,712 A+B+C+D總修繕費用共計:269,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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