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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楊詠惠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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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伊婷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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