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59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楊詠惠

原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
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賓
被告
和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0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和元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和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和元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天宏公司)在民國108年6月20日起至108年12月27日間向原告租用如附表所示之高空作業車,積欠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56,060元,至今未給付分文,應給付原告上開租金。又被告和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和元公司)與被告天宏公司協議由其受讓本件債務,故被告和元公司亦應給付原告租金256,060元。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天宏公司應給付原告256,0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和元公司應給付原告256,060元及自追加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上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被告和元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被告天宏公司未於辯論期日到庭,先前書狀則以:被告天宏公司之債務均由被告和元公司負責,應由和元公司給付等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出租高空作業車予被告天宏公司,租金合計256,060元未或給付,並提出租用合約、出貨單數張為證( 見司促卷第11至16頁),且均未經被告天宏公司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300條、第301條定有明文。被告天宏公司抗辯債務已由被告和元公司負責清償,並提出合作契約書、協議書等件為據( 見重簡調卷第15至19頁),原告復未爭執上開文件之真正,上開協議書第3條約定略以:被告天宏公司積欠下包廠商之工程款等一切款項,均由被告和元公司代為給付( 見重簡調卷第19頁)。可見被告間以上開協議書約定由被告和元公司承擔被告天宏公司對包含原告在內之下包廠商債務,依上引規定,本件債務已移轉於被告和元公司,且原告亦表示同意被告債務讓與( 見本院卷第106頁),是債務移轉對原告亦生效力。則被告天宏公司辯稱應由被告和元公司負給付之責,自屬有憑。

五、綜上所述,被告約定被告天宏公司將本件債務讓與被告和元公司承擔,復經原告同意,是本件債務已移轉至被告和元公司。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和元公司給付原告256,060元及自追加聲請狀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15日( 見本院卷第1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諭知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