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054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張芷螢
-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為新臺幣(下同)203,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
-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雄簡字第2054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